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内人社发〔2024〕16号)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提出申请,并做好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用工单位。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
在本市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自主申报,同时提供相关纸质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于60日内将实际用工单位享受的部分全额拨付至其单位账户,自有员工部分按照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规定,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对未按规定使用和拨付稳岗返还资金的行为,要求退回未使用和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望有关劳务派遣单位看到此公告后,于政策截止期限前联系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自主申报,以免影响企业享受2024年度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截止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逾期未进行自主申报并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包头市各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市本级 0472-6169220 昆 区 0472-5990241
青山区 0472-3616078 东河区 0472-6180058
九原区 0472-6896521 高新区 0472-5255631
固阳县 0472-6111306 达茂旗 0472-8428779
土右旗 0472-8882273 白云区 0472-8518766
石拐区 0472-2730905
附件:1.包头市2024年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渠道及材料.docx
2.2024年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领总表.xlsx
4.用工单位资金到账确认函.docx
包头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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