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市级及以上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六类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创业孵化活动,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帮扶创业,对入驻基地注册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按户数给予基地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服务补助。
支持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为提高创业孵化效果而开展的创业服务活动,综合考量创业活动开展频次、规模、专业化和成效等方面的工作,可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孵化服务活动补助。
二、申报流程
(1)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向属地旗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①创业孵化补助申请表和创业孵化实体花名册;
②孵化实体法人身份证明和孵化实体证照;
③孵化实体入驻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协议以及为孵化实体提供创业服务的佐证材料;
④创业活动开展汇总表;
⑤创业活动开展相关纸质和影像资料。(包括创业活动内容、日程安排、签到表、影像资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注:创业孵化服务补助申报材料为①②③,创业孵化活动补助申报材料为④⑤+创业孵化补助申请表)
(2)旗县初审:各旗县区就业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包头市创业孵化补助申请表》签署意见;
(3)考察评审: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资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措施,对申请的创业孵化补助进行审核,提出补助建议;其中创业孵化活动补助,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成立评审组,由评审组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绩效考核评分标准,通过资料审核、实地考察、综合评分等方式,提出补贴名单和补助额度建议;
(4)会议研究:经市就业服务中心有关会议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三、政策依据
(1)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373号)
(2)包头市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社〔2024〕454号)
四、经办部门
各旗县区就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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